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本次《商标法》第五次修改从“修正”升级为“修订”,体现了从局部调整到系统重塑的修法思路。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全面修订和系统重塑《商标法》的规划可以追溯至2018年。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只是个别条款的局部调整,并未完成全面修改的既定目标,因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有限,也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2019年修法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推动《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等听取相关方的意见,成立专项工作组重点推进,并于2023年形成阶段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在历经两年多的听取意见和深入论证后,202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形成并于中国人大网公布,奠定了《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严格意义上说,《商标法》距离上一次2013年比较系统的调整已经经过了十余年。十多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变,新全球化背景下诞生的国际经贸新规则对商标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结构到内容,贴合新发展的需要,全面系统重塑《商标法》迫在眉睫,也是本次修法的历史使命。
形式上,本次修法统一了机构改革以后相关机构名称的表述,注重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用语、制度要义的协调,提升了法律规范之间的系统性与衔接性。从体例来看,规范体系结构进一步优化,篇章安排更趋合理;契合国际通行做法,单列“商标注册的条件”,增强了法律体系逻辑性,符合商标注册审查和保护的内在规律。从条款项的排布来看,拆解和合并相关条款规定,使得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谨。从行文来看,立法技术更加成熟,规范表述也更加科学。
内容上,本次修法贴合新发展需要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赋能科技创新,顺应互联网与数字经济发展
开放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国际经贸新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迫切需要。本次修法,从拥抱新技术、服务新业态出发,将动态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构成要素的列举项,开放动态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要素,如手机的开机动画、程序软件的动态展示、电影播放前影视公司的动画展示等,顺应了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同时,法律还为其他表现形式的要素作为商标注册预留了空间,以满足各类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对新型商标的注册需求。
另外,本次修法还关注新经济环境下的商标适用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场景非常广,除了在传统电子商务平台、搜索引擎上的使用,还涉及在应用商店中的使用、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的使用,甚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中的水印标记也可能与商标使用相关联。使用的场景不同,判定商标使用是否成立就可能涉及不同的观察视角和判断思路。另外,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突破了地域限制,在网络所及之处都可能产生商标使用的后果,判断是否发生了商标使用的法律后果需要考量不同的地域影响要素。值得注意的是,虚拟现实技术出现和普及后,商标使用从物理世界向虚拟世界延伸,如何判定构成商标使用更加复杂。本次修法明确了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进行商标使用也构成商标使用的规定,实际上表明了我国商标立法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态度,也为后续通过更具体的标准解释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强化商标使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法规定了依职权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旨在弥补依申请撤三制度在发挥清理闲置商标功能方面的不足,进一步释放符号资源;同时传递商标为使用而注册、通过商标使用积累商誉并塑造品牌价值的正向引导,服务经济向善。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配套新法的实施尽快出台具体的规则,以明确依职权撤销制度的适用排除防御性注册等正当情形。
另外,本次修法新增对以误导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规定,强调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的立法主旨,体现了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实施着眼点从申请注册端向使用端延伸,从静态结果评价到动态适用效果考察、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到净化商标使用环境的全链条、体系化的制度考量。通过撤销制度评价注册后的误导性使用行为导致的失权后果,因其向后发生效力,与向前发生效力的宣告无效制度不同,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科学。目前在撤销程序的设计上前置责令改正要求,并强调情节严重时才予以撤销,也体现了行政干预的谦抑性和对私权的最大限度尊重。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配套新法的实施尽快出台具体的规则,明确“以误导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具体构成以及类型划分。
三、治理商标注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次修法不仅将不正当手段注册条款前移到商标注册的条件一章,实现了该条款从注册审查到事后宣告无效的全阶段贯通适用,进一步升级了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规范工具,还从前端信息备案到后端执业行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旨在从代理环节遏制商标注册乱象。本次修法在《商标法》中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息备案,进一步释放了强监管的信号。另外,特别增加了对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定义和职能相关内容。新修的法律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会员依法依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能够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自我管理功能,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
四、延展制度效能,护航企业出海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老字号、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瑞幸咖啡的商标在泰国被抢注,“绍兴花雕酒”“女儿红”等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严重损害了国内企业合法权益,打击中国企业出海的积极性。这其中不乏个别代理机构在境外恶意抢注、囤积或协助第三国主体抢注中国企业商标的情况,已对我国企业海外布局造成实质冲击。本次修法明确,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商标法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层面的处理、处罚,就是旨在打击代理机构在海外的代理行为损害境内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中国老字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实现《商标法》关于商标代理治理能效向外延伸的目标。
另外,新法明确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这表明,在中国企业的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若在出海地遭遇商标被抢注或者被侵权的情况,如出海地案件处理中需要确认商标在中国驰名的情况,则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所秉持的按需认定原则,可以在当事人请求时进行驰名商标的确认。该规定将从注册和维权视角为中国企业的知名品牌出海提供制度支持,方便中国企业的驰名商标在目标出海地对抗抢注和侵权行为,获得驰名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