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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221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6-12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67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7E5PXN

机构代码:11617

法定代表人:汪鹏

股东:郭晓迪、栗华楠、汪鹏、刘莹、赵建菲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17号楼1701内5057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代理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18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专利代理师郑某等23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当事人在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时,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951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提出意见:当事人会对一些分支机构给出指导意见并协助经营,提交了其与武汉、东莞、郑州等14家分支机构的业务沟通记录、投标证明等材料,且已经整改,相关分支机构已全部注销,相关专利代理师也已终止执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涉及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中,有一些有真实研发,并提出申诉。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实认为:当事人先后共设有39家分支机构,提交的上述有业务沟通记录的14家分支机构,并非本行政处罚决定所针对的18家虚假分支机构,且当事人的整改是在相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实施的,并非主动进行,也未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申诉的7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已主动撤回或因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申诉被视为撤回。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现场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5.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6.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7. 听证笔录

8. 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辩证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虚假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均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