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京文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22685Q1K
机构代码:32500
法定代表人:陈娟
股东:陈娟、金婧姣、黄立新、方炳生、杨俊慧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518室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个人,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296件。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4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并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按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还为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提交编造、撰写的专利申请,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撰写或者审核,其中84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当事人不清楚代为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徐某相关,且对代提交的专利申请仅是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吊销的处罚过重。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代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为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为提交编造、撰写的专利申请,同时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属于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询问笔录
4. 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6. 听证笔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还为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为提交编造、撰写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导致大量专利申请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南京文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6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