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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北京景泰蓝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的公告(第67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七九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景泰蓝予以地理标志产品初步认定,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初步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北京景泰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