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八二号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认定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附件:1. 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地理标志
2. 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