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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批准对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68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八二号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认定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附件:1. 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地理标志

          2. 查理曼和勃艮第克莱芒起泡酒等2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