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俊:系统重塑商标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02

余俊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自1983年商标法施行以来首次从“修正”升级为“修订”,实现了商标制度从局部调整到系统重塑的历史性跨越。新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局部修正。1993年为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2001年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与国际接轨,2013年为疏解商标确权迟滞与保护不足,2019年为遏制囤积商标的灰色产业链。四次修法逐步解决了各自历史时期最为紧迫的现实问题,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一个更为基础的法治命题:如何在制度体系上进一步凸显商标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财产法之一的属性?2026年商标法的全面修订正面回应了这一命题,围绕完善商标产权保护制度这条主线,进行了三个层面的系统性重塑。

一、产权保护先于行政管理

现行商标法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管理在前,保护在后。2026年新法调整为“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

宗旨条款的排序从来不是无关紧要的措辞问题。在我国立法传统中,它是起草者价值排序的制度表达,也是法律在具体条文存在多种解释时的方向指引。更深层地看,法律文本中概念的排列顺序,会潜移默化地塑造全部制度参与者的行为预期和思维方式。管理在前,行政机关的执法重心、市场主体对自身权利地位的认识都会因之偏移。

这一语序变化,需要放在新中国商标立法宗旨的完整演变脉络中才能充分体会。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以“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为立法目的。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将宗旨改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未提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从经营者的财产变成了政府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工具。1982年,改革开放之初颁布的商标法在第一条中恢复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表述,但它同时保留了“加强商标管理”的措辞,并将管理排在保护前面。这一排序反映了彼时的历史条件:改革刚刚起步,制度惯性仍然影响着立法的取向。

此后四十余年,我国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和市场环境天翻地覆,但第一条中“管理在前、保护在后”的排列始终未动,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法而未有变化。

2026年新法打破了这一延续四十余年的做法,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到了“加强商标管理”前面,首次完成了对立法宗旨价值排序的校正。宗旨条款的这条演变轨迹,不是法律文本内部的自我运动,而是经济基础变迁在上层建筑中的投射:它与我国经济体制从多元经济到计划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完全同步。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商标法是财产法。一部财产法的宗旨,首先应当是保护财产权利,而非管理财产权人的行为。

二、实体条件先于程序规则

长期以来,困扰商标实务工作者的一个难题是: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散落各处。绝对禁注事由在总则,相对驳回事由嵌在审查程序之中,显著特征要件夹在二者之间,与审查时限、申请补正等程序条款犬牙交错。商标从业人员撰写驳回复审申请时需要在三个章节之间来回援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查审理授权确权案件时面临同样的困惑。2026年新法单独设立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将“什么可以注册”“什么不得注册”的实体判断集中于一处,与第四章审查程序明确分开。

这不是编辑技术上的优化,而是法理层面的跨越。实体条件与审查程序回答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关乎权利的本质,一个标志是否满足成为商标的法定条件,这是客观的法律判断;后者关乎权利的确认,行政机关以何种流程完成审查和公示,这是程序性的制度安排。二者杂糅在一起,不只是造成规范检索的不便。当“能不能注册”的判断被编入“行政机关怎么审”的流程中呈现时,社会公众就容易将权利确认与行政许可相混淆。实际上,商标注册机关的职能是确认并公示权利,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与在先权益冲突,这些是客观的法律判断,不取决于审查员的意志。将实体条件独立成章,就在制度结构上拉开了权利判断与行政确认之间的距离。这种做法传递的法理信息是:核准注册是权利确认,而不是权利创设。

与此相呼应,新法第二条首次对“商标”作出一般性界定。此前四十余年间,商标法详尽规定了商标如何注册、管理和保护,却从未正面回答“商标是什么”。这一缺位并非立法的疏漏,而是原有制度逻辑的自然结果:当法律默认商标只能在注册程序中获得法律意义时,就不需要追问它的独立定义。现在,商标定义被写入总则,就宣示了商标是一种独立于注册程序的客观存在。此外,新法第十四条将“动态标志”新增为可注册的标志,使法律对“标”的认识从静态符号走向了动态表征,更加贴近了数字经济时代品牌运营的真实场景。

三、真实使用先于形式注册

截至2025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已近五千万件,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但光鲜的数字之下是内在的失衡:大量“注而不用”的商标占据着有限的符号资源,真正需要商标的经营者在申请时频繁遭遇在先障碍。有的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数以千计,从未生产过一件产品,却以所谓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为唯一的收入来源。

这些乱象的根源不在于个别主体的逐利冲动,而在于制度激励的方向性偏差。注册是手段,使用是目的。商标的识别功能和财产价值,只能在市场使用中生成。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时支付的12.5亿美元,买的不是ThinkPad这几个字母的注册证书,而是这几个字母在全球商务笔记本市场中凝聚的消费者信任、品质预期和品牌忠诚。权利的价值来源于市场中积累的商业信誉,而非注册簿上的一行记录。当制度赋予一个廉价行为以高价值的法律后果时,理性行为人就会把资源投向注册行为本身,而非投向注册所应服务的经济活动,即资源不再被用来创造价值,而是被用来争夺对既有价值的分配权。闲置商标的泛滥也不是道德滑坡,而是激励扭曲的产物。

2026年新法在这一方向上做了实质性校准。第十九条将恶意注册的构成细化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从而把判断基准从主观意图转向了客观行为模式,为区分防御性注册与恶意囤积提供了可操作的尺度。第五十四条新增了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此前,驳回申请对囤积者而言,不过是一次落空的投机,成本几乎为零;罚款则直接提高了囤积行为的预期成本。只有当囤积成本高于预期收益时,激励结构才能真正被扭转。同时,第五十七条新增商标管理部门的主动撤销权,使行政机关有了依法清理闲置商标的制度工具。

这些变化合在一起看,指向一个清晰的方向:法律开始区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标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标。单纯注册而不使用,只是一个法律上的空壳。只有将标志与所指代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投入市场,参与交易,积累起消费者的认知和信任,注册商标才从形式转化为实质,才从一行注册记录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民事财产。

同一方向上的另一项进展是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入法。新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仅为指示商品用途、适用对象等信息或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侵害商标权的本质不是“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标识”,而是“侵占了他人的市场”。维修店说“专修奔驰”,消费者不会误以为它是授权服务商;配件商标注“适用于iPhone”,消费者不会误以为它出自苹果公司。禁止这类使用将人为制造信息不对称,抬高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最终损害的不仅是特定企业的表达自由,更是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商标权的边界应当与其市场功能的边界重合:保护来源识别不被侵占,但不延伸至他人正当传递信息的领域。

从四次“修正”到第一次“修订”,新中国商标法完成了一次有重要意义的系统升级。产权保护先于行政管理,是价值的归位;实体条件先于程序规则,是结构的廓清;真实使用先于形式注册,是逻辑的校准。三个层面汇聚成一个方向:商标法进一步成长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财产制度之一。四十余年来,每一次商标修法都是朝民法本意的一次靠拢,这一次的步幅比以往更大。一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之日的完美,而在于它能否在实施中不断校准、不断生长、不断容纳新的现实。法律是科学,立法是技术。体系性是永续的立法任务。开放之体系,与时俱进,方能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