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猎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240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7-02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80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猎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成都猎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CYDN4D5Q

机构代码:514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耿建

合伙人:耿建、要丽欣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11层1115号、111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中,当事人代理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904件。当事人还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18件。

2026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笔录

3. 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4. 当事人代报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大量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成都猎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