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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彦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242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7-02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7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彦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彦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NXW0E4A

机构代码:34255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鑫

合伙人:李鑫、朱亚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尚泽国际2009-2012室

经查,当事人合伙人李某、朱某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专利代理师孙某等12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2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864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5家分支机构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当事人还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10件。

2026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询问笔录

3.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4.当事人代报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5.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虚假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且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如下作出处罚:

吊销合肥彦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