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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普睿益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244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7-02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86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普睿益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南京普睿益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当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变更为甘肃知枢致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1JECT76

机构代码:32475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花

合伙人:曹花、尹立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9号14-1幢6层603室

经查,当事人的现任合伙人尹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专利代理师李某等14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当事人在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时,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544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当事人还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18件。

2026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4. 当事人涉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5. 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南京普睿益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