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毅
资格证号:3256082
当前执业备案号:3278256082.3
当前执业机构:徐州轻羽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曾执业机构:北京菁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仟方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2022年4月21日至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先后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在北京菁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北京仟方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期间,未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未对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847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而被撤回。
另查明,徐州轻羽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轻羽毛)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徐州轻羽毛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74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签名办理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3. 询问笔录
4. 当事人签名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先后多次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大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还有多达74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彭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