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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闫小楼)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252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7-02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71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闫小楼)

当事人:闫小楼

资格证号:1564776

执业备案号:3421064776.0

执业机构:合肥锦辉利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为包头某企业员工,于202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4年6月,当事人利用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合肥锦辉利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肥锦辉利标)。2024年6月至今,当事人未在其执业备案的机构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合肥锦辉利标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09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而被撤回。

另查明,合肥锦辉利标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合肥锦辉利标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35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026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虽然当事人存在挂证行为,但并未参与代理机构的任何事宜,而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是代理机构的责任,不应因此吊销专利代理师的资格证,应当适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有关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专职执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提交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并“挂证”,在“挂证”期间默许机构以其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署名办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利用非法购买的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本人承担。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签名办理的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3. 谈话笔录

4. 当事人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通过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更有35件是利用非法购买的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闫小楼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