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姚雯菁
资格证号:3244958
执业备案号:3439444958.6
曾执业机构:合肥懿晟卓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哌智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远致立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为苏州某企业员工,2019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1年3月,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在金华市婺实专利代理事务所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北京哌智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北京远致立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并任合伙人;2024年5月,当事人再次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合肥懿晟卓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肥懿晟卓越,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并任合伙人。期间,当事人未在以上3家机构专职执业,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4年5月至今,合肥懿晟卓越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331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合肥懿晟卓越存在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合肥懿晟卓越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其中37件相关专利申请。
202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026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当事人已完成执业备案,告知书中认定当事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不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明材料,请求减轻处罚并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存在通过伪造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执业备案、多次“挂证”等行为,不符合可以办理执业备案并进行执业的条件,属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当事人配合调查的行为属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2. 当事人涉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3. 谈话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4.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6. 听证报告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通过伪造的专利代理事务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长期、多次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在代理机构,虚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在两家机构任合伙人,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大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还有37件是他人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姚雯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