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9407360W
机构代码:51230
法定代表人:杨保刚
股东:杨保刚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10楼
当事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14年9月1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有股东仅杨某1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的条件。
2026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36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3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现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成都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