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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和核心舱飞行任务标识”等4件特殊标志予以延期的公告(第68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八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天和核心舱飞行任务标识”等4件特殊标志予以延期,有效期延至2030年7月19日。

附件:“天和核心舱飞行任务标识”等4件特殊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