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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蓝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327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8-05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93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蓝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广州蓝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EG811

机构代码:4445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栾洋洋

合伙人:欧阳凯、栾洋洋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108室

经查,专利代理师梁某等7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当事人在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时,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45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6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还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8件。

2026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当事人提交的8件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均为被他人利用,其按照正常业务进行代理,完成撰写、审核、确认提交、收费等程序,并提交8件专利申请对应的委托合同、技术交底书等材料;相关的7名“挂证”代理师中,1人已注销执业,另6人兼职参与文件撰写;当事人参与分所的日常经营、案件质量管理,并提交了与中山分所的“分所运营管理协议”;承诺整改,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新提交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当事人关于被他人利用代理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听证意见,但当事人还存在其他多种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此事实变化并不影响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认定,不足以改变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当事人未提交相关代理师参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际执业的证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对6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当事人的整改未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3.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4.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5.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6. 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广州蓝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