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知千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8QCXKP2Q
机构代码:343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静培
合伙人:刘静培、郭红伟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润地商业广场3幢1203室
经查,当事人2023年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的合伙人郭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现合伙人刘某也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两人均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3年7月至2025年9月期间,以上述两人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6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聘请协议、转账记录
3. 情况说明
4. 当事人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撤回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现任全部合伙人均为“挂证”专利代理师;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安徽知千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