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创智铭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1H2J2F
机构代码:342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全录
合伙人:彭思思、王全录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方兴社区湖北路627号银河幸福广场商业B幢C幢D幢E幢C-办808
经查,当事人合伙人彭某、王某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39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当事人还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2026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3. 当事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4. 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且全部现任合伙人均为“挂证”专利代理师,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合肥创智铭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