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郑州甘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D5HPDF1E
机构代码:41248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涛
合伙人:王涛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北三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中和融岛国际19层东户
经查,专利代理师武某等4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552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另查明,当事人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20件。
2026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7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3. 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5. 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相关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郑州甘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