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恳请对深圳市新音力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原区某百货零售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进行指导的请示》(豫知〔202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有关地域管辖的章节规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本案中,被请求人郑州市中原区某百货零售商行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为被请求人住所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本案涉及网络销售,发货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并且用于网络销售的电子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在郑州市,因此,郑州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请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办理。关于郑州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是否具有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能,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结合郑州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职能机构编制规定情况,严格依法依职责开展工作。请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本案的指导,后续办理情况及时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