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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研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364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9-17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104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研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安徽研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LLRPE26

机构代码:34229

法定代表人:刘顶

股东:王路、申传晓、苗慧、刘顶、朱金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渡仙桥路379号研发楼A座603室

 

经查,当事人设立时的股东刘某、申某、苗某,以及当事人现任股东王某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1年7月至2025年11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488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另查明,当事人替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10件。

2026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协议、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清单;

4. 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安徽研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当事人认定为失信主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自2026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期满6个月后,当事人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信用修复。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