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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索引号:00001463X/2026-00365 主题分类: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
发文机构:运用促进司 成文日期:2026-09-17
文号:国知处运字〔2026〕105号 废止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7423654W

法定代表人:胡乐强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7层A720

 

2025年9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为由,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京房市监处罚〔2025〕171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2月起主营商标代理业务,在其宣传及业务洽谈中宣称“自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但实际并没有专业律师团队,而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且有关商标复审申请文件也并非由与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撰写;当事人还使用“国内首家主攻复审和商标维权的公司”、“业内深耕16年有余”等与实际经营起始时间及行业成就不符的宣传语;多次无依据宣称代理成功率“90%”、“九成以上”,或者向客户作出“肯定能下证”、“一定拿下”等承诺。当事人承认通过以上方式招揽业务,共与40余名客户签订商标代理合同。

2026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并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的主要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为:当事人并未通过夸大自身通过率诱骗客户,只是语言沟通存在缺陷,被调查时承认无合作律师是害怕同行报复,且当事人已受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恳请不再给予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已经承认其通过夸大自身通过率等方式误导、诱骗委托人的事实,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也未否认这一事实,也未提供其受胁迫承认无合作律师事实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作出的是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并非罚款。因此,当事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违法事实截图;

4.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合作协议;

5. 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6.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7. 听证笔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诚信守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当事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期间,通过虚构专业能力、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不正当手段,误导、诱骗委托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第(二)项“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方式招徕业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停止受理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