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6年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修订后条例的施行,明确条例中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制定《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二、主要内容
过渡办法共十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第一条
过渡办法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作出规定,保障修订后条例的施行。
2.第二条
过渡办法第二条明确条例生效实施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同时指出过渡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3.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有关代理的规定由修改前的细则上升而来,其中第二款就强制代理作出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4.第四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要求提交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新增对复制件或者图样、独创性声明的要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5.第五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新增依请求撤销相关规定。
对申请日为条例施行前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任何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登记,请求撤销的理由可以是不符合修订前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或者修订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对申请日为条例施行后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任何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登记,请求撤销的理由可以是不符合修订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6.第六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修改前的细则上升而来,就请求恢复权利、延长指定期限作出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延长指定期限。
7.第七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新增向外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规定,第四款新增许可合同备案要求,第五款新增出质登记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第八条
条例第五十条由修改前的细则上升而来,就布图设计查阅、复制作出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公众可以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查阅、提供相关文件。
9.第九条
过渡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对相关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符合修订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条新增规定,要求提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经提交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在初步审查、复审程序中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已经登记的布图设计在依职权撤销程序中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相关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或者撤销登记。
过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依照过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请求人依照过渡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的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请求,当事人依照过渡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查作出规定。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修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款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修改后的细则和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10.第十条
过渡办法第十条规定,过渡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