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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第69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九四号

为保障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顺利实施,明确其中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条款在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

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产生的专有权,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前(不含该日)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产生的专有权,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申请人应当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

第五条  对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前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任何人发现该布图设计登记不符合修订前条例规定和修订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2026年10月15日起,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登记。

对申请日在2026年10月15日以后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任何人发现该布图设计登记不符合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自2026年10月15日起,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登记。

第六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

第七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手续。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许可合同备案。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出质登记。

第八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公众可以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登记簿、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或者请求提供登记簿副本。

第九条  自2026年10月15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复审和依照修订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启动的撤销程序中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布图设计登记进行审查。

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修改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进行审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关于施行修订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