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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申长雨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党组书记

申长雨,中共党员,汉族,1963年6月出生,河南南阳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990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博士学位,同年8月到郑州工学院工作。1993年晋升为教授,同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4年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6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并首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09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曾任郑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校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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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涛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廖涛,中共党员,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四川雅安人。1989年8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获工学硕士学位,同年8月到中国发明技术开发公司工作。1990年4月任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部干部。1993年6月至2009年6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09年6月至2014年2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其间,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任江苏省泰州市副市长(挂职)。2014年2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3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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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鹏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卢鹏起,中共党员,汉族,1965年3月出生,河北易县人。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1990年1月任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干部。1992年1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干部、副处长、处长。2000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事部(外事办公室)部长(主任)。2007年11月任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8月任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2012年7月任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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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胡文辉,中共党员,汉族,1969年6月出生,河南滑县人。1991年毕业于太原工业大学暖通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1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7月至1996年11月,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6年11月至2000年4月,任中国专利局审查五部四室审查员。2000年4月至2006年9月,任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处审查员、行政诉讼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主任助理。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其间,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挂职)。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任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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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眈陆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眈陆,中共党员,汉族,1965年2月出生,辽宁辽阳人。1986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6年8月至1993年11月,任国家统计局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199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巡视员兼副局长。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秘书、董事会秘书、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资深董事总经理(SMD),兼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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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根据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