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
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你局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5〕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2017年5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对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至保护协调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朱丹 电 话:010—62083470 62083331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