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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结果的通知

国知办函规字〔2023〕1092号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849号)要求,经材料审核、现场汇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现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全部通过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确定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为优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