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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函

国知发保函字〔2024〕2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面向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函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