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历史专题>重大案件公开审理宣传报道>口审实况>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

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

案件介绍

2019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对第5W116677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口头审理。案件涉及名称为“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的第201020681902.3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权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4月23日 14:00
  • 1
  • 2
  • 3
  • 4
  • 5

文字直播

  • [合议组]
    参加口头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

    [合议组]
    合议组就座。宣读口头审理审议庭规则。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介绍案件基本信息,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
    合议组成员:
    组长:任晓兰
    主审员:侯曜
    参审员:尹俊亭、胡杨、刘新蕾
    书记员:储鑫、何炜

    [请求人]
    请求人是无国界医生,我方出庭人员为武朏、庞东城,第一发言人武朏。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为吉利德法莫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我方出庭人员陈文平、马慧、王晓东、黄海波,第一发言人陈文平。

    [合议组]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案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018-11-16 09:03]
  • [合议组]
    请求人简述无效理由。
    [请求人]
    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或者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
    本专利符合创造性规定,请求人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
    专利权人针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1和2的译文准确性发表质证意见。
    [专利权人]
    均无异议,但证据1-3不能破坏创造性。

    [2018-11-16 09:06]
  • [合议组]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反证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以及反证1、3-5的译文准确性发表意见。

    [请求人]
    反证1如果是美国FDA下载,认可真实性。
    反证4的译文有异议。其它译文无异议。

    [专利权人]
    双方译文内容没有实质不同,请合议组判断。

    [2018-11-16 09:15]
  • [合议组]
    请专利权人围绕权利要求书,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对本专利发明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专利权人]
    本专利化合物纬帕他韦具有五元稠合的母核结构,是一种泛基因型药物,对HCV病毒多种基因型均具有优异治疗效果,治疗活性很高,对耐药株有效,口服生物利用度高。

    [请求人]
    权利要求保护纬帕他韦化合物,其抗HCV病毒活性已被对比文件所披露。对专利权人对本专利说明书内容的介绍没有意见。

    [2018-11-16 09:27]
  • [请求人]
    证据1化合物是中心结构加两臂结构,通过证据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教导了该种化合物结构可以提高化合物的抗HCV活性,可以抑制HCV多个基因型。

    [专利权人]
    证据1可选基团非常多,由于组合出的化合物众多,难以关注到“0.0044”化合物。证据1权利要求书中优选推荐的化合物范围中并无“0.0044”化合物。说明书中“0.0044”化合物也不是活性最好的化合物,没有动机选择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合议组]
    接下来双方首先以证据1化合物0.004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所确定的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陈述意见。

    [2018-11-16 09:34]
  • [请求人]
    本专利化合物与证据1的化合物0.0044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中心连接单元不同,与另一个苯环的稠合位置和与咪唑的稠合状态不同;
    (2)右臂吡咯烷环5位上不同,证据1是氢,本专利化合物是甲基;
    (3)左臂吡咯烷环的4位上不同,证据1是氢,本专利化合物是甲氧基甲基;
    (4)左臂N-C-N残基上的取代基结构不同,证据1是(S)-异丙基,本专利化合物是(R)-苯基。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活性效果的化合物。

    [专利权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具有五元稠合母核,而证据1中公开的是四元稠合母核,且该四元稠合片断中各环的相对位置关系也与本专利中五元稠合母核不同;
    证据1只做了1b的活性,不能认为是泛基因型药物,也没有提到对耐药株有效。
    本专利生物利用度特别好。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HCV病毒多种基因均具有好的治疗效果并对耐药株有效。

    [2018-11-16 09:46]
  • [请求人]
    证据1提到了提高生物利用度。选择任何一方面效果都可以作为确定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基础,而非所有技术效果的总和。证据1中达拉他韦也具有泛基因性,并不是由本专利母核结构唯一决定。

    [专利权人]
    本专利具体化合物有详实数据证实其泛基因性,而证据1并无实证证实其泛基因性,其中有的实施例已被证实确实没有泛基因性,因此没有理由认为证据1给出了对其结构进行改变得到具有泛基因性化合物的启示。

    [2018-11-16 09:50]
  • [请求人]
    证据1给出启示,核心结构通过其右侧苯环的哪一条边与另一个苯环稠合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抗HCV活性,有动机将证据1的上述化合物调整为本专利的中心连接单元。

    [专利权人]
    证据1对于通式中的取代基定义了宽泛的可选范围,但证据1从未教导或暗示过本专利的五元稠环母核,也没有暗示对特定位点进行修饰,得到本专利四方面都有优异效果的化合物。
    证据1所谓中心加两臂的结构改善化合物活性,本专利给出了十三类化合物,很多不是中心加两臂的结构。证据1中的中心加两臂结构很多也不一定有活性。证据1稠合结构的启示方向也与本专利不同。化合物结构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具有有益效果就有创造性。

    [2018-11-16 10:01]
  • [合议组]
    分析证据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请求人]
    证据2公开了一种抗HCV化合物,该化合物也是由“中心+两臂”构成的结构,中心为五元环稠合结构,与证据1结合可以得到五元环结构。

    [专利权人]
    证据2的化合物102没有验证活性效果,并且证据2中的化合物活性水平远低于本专利,具体结构也有差异,不会给出相应启示获得本专利化合物。

    [2018-11-16 10:15]
  • [合议组]
    关于区别(2)。

    [请求人]
    证据3给出了启示,在证据1的0044化合物基础上添加S甲基可以获得本专利化合物。
    [专利权人]
    证据3的母核结构和本专利差异很大,不能给出侧链结合的启示。证据3也不涉及泛基因型化合物研究。

    [2018-11-16 10:20]
  • [合议组]
    关于区别(3)。

    [请求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公开了三个化合物,其臂基团的吡咯烷4位可以是甲氧基甲基,而且如此替换后的化合物的抗HCV活性依然非常高。
    [专利权人]
    证据1该三个化合物母核是萘连苯基,非五元稠合结构,也非泛基因型化合物,其给出的启示至多是环丙基的活性高。

    [2018-11-16 10:30]
  • [合议组]
    关于区别(4)。

    [请求人]
    证据2公开的两个化合物之间比较可知,将两臂基团的(S)-异丙基替换为(R)-苯基,活性有两个级别的提升。

    [专利权人]
    证据1和证据2的母环都与本专利不同,启示是不能把异丙基替换为苯基,否则活性会下降,是与本专利技术效果相反的启示;也没有关于耐药株或泛基因型的启示。

    [2018-11-16 10:35]
  • [合议组]
    接下来论述以证据1的化合物0.013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请求人]
    化合物0.0131连接单元具有异色烯并苯核心,未通过一个苯环与咪唑稠合,但是证据1公开或给出了启示将咪唑环与萘稠合。

    [专利权人]
    证据1化合物0.0131中间部分是三元稠合结构,与右侧的咪唑环单键连接,并非稠合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差别更加显著。

    [2018-11-16 10:40]
  • [合议组]
    接下来讨论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和证据3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
    以证据2化合物102作为最接近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在于(1)中心连接单元不同,(2)两臂结构不同。

    [专利权人]
    同意。母核总体结构不同。

    [请求人]
    母核结构的调整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常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
    102化合物不能确定是否有活性,其也不在证据2保护范围内。而本专利证实具有突出的技术效果。反证6可以说明技术活性没有特别的提高,但是结构差异大的化合物也具有创造性。

    [2018-11-16 10:45]
  • [合议组]
    关于反证3-5。

    [专利权人]
    反证3-5证实本发明化合物打破了药物化学文献认为的生物利用度规则,并且实现了出人意料的生物利用度。

    [请求人]
    反证3-5均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它们所提供的所谓规则仅是经验法则和观点,并不是针对所有化合物药物的普适规律。

    [2018-11-16 10:55]
  • [合议组]
    关于反证1和2。

    [专利权人]
    反证1是药物说明书,说明是泛基因型药物;反证2是技术综述。
    提供一篇参考资料,说明泛基因型的优点,用药对象不用基因筛查,供参考。

    [请求人]
    反证1-2说明了组合药物的效果,不能证明效果来自于维帕他韦。本专利只涉及体外实验,体内实验的效果不能说明本专利效果。
    反证6是其它案件,不能套用于本案情况。

    [专利权人]
    本专利化合物左右非对称,请求人的证据都是左右对称的,这方面启示也没有。

    [2018-11-16 11:00]
  • [合议组]
    辩论环节。

    [请求人]
    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能证明是通式化合物中效果特别突出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过程可见,本专利与现有技术母核结构不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构改造的启示。请求人的理由是拼凑现有技术特征的事后诸葛亮的观点。

    [2018-11-16 11:05]
  • [请求人]
    坚持上述无效请求。

    [专利权人]
    坚持答辩意见。

    [合议组]
    合议组组长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结束。

    [2018-11-16 11:15]